观光签证须知 (仅限中国公民)
1.申请观光签证
申请观光签证需本人亲临领馆办理, 并提供以下材料:
1) 一份用英文填写完整,并有申请者亲笔签名的申请表格 (IMM 14)
三个月内的近照
正面免冠(如按特殊宗教或风俗要求戴帽或配饰,帽子或配饰不得掩盖申请者面部特征), 面部尺寸为25毫米宽,35毫米高
白色背景
3) 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若申请人未满16周岁, 可由其父母代办,但必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出生证, 户口本等)。
若申请人已超过60 周岁或已退休,可由其子女代办。但必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出生证书、户口本等。退休人员也需递交其退休证明。
若申请人有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永久居民作其担保人, 担保人本人须亲自到领事馆递交表格, 并提供填好的 V39A 表格及其新加坡身份证或护照原、复印件各一份。
申请/领取时间:
受理时间:
1) 签证受理时间为3个工作日 (包括递交日)
2) 通过网上电子系统 (SAVE) 申请的, 受理时间为1个工作日 (包括递交日)
签证处理费:
1) 从2008年4月1日开始,签证处理费将调整为每人153元人民币
2) 通过网上电子系统 (SAVE) 申请的, 将通过VISA/MASTER信用卡支付签证处理费
担保金:
1) 如有必要, 申请人需交纳5100元人民币的担保金
2) 退还担保金
如申请人没有触犯担保金协议中的任何条款, 我馆在得到新加坡移民与关卡局的确认后将通知申请人前来领馆办理退还担保金手续.
其他要求:
如有必要, 申请人需按要求提供更多的材料或信息.
重要注意事项
申请材料原件在签证窗口审核后会立即返还给申请者。
未填好的表格、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有可能导致拒签或推迟受理。
签证申请是否被批准,及批准的有效期限都由签证官根据申请者个人的情况决定。
申请者应在签证批准后再购买机票。凡因提前购买机票而签证未被批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领事馆对此不负责任。
签证持有者并不一定可以进入新加坡。新加坡移民和关卡局官员有权决定是否入境。签证持有人须符合入境规定方可准许入境,如有效护照,足够的资金和往返机票。
签证一般为多次往返, 有效期为自签发日起5个星期. 新加坡移民和关卡局官员在签证持有者入境时决定其停留天数。申请者应核对护照的入境章和批准的停留期限.
总领事馆没有授权任何个人代替申请人办理签证申请手续. 建议申请人通过总领事馆或总领事馆授权的旅行社办理签证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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