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向来以“严刑峻法”出名,“吃口香糖被打鞭”的故事闻名遐迩,也落下了个“法西斯”的名声。但吊诡的是,长期生活在新加坡的人,极少有认为这些法律过严的,甚至还有不少人认为在对付恐怖分子、违反交规、破坏公物等方面的处罚应该更加严厉。比如我回到中国,看到在公共场所人们极少自觉排队(买火车票的那些我认为是怕犯众怒),而这种不排队的行为还被认为是“理所当然”,也有“讲不听、打得听”的感觉(这个是家乡话,大致可以译为“好好讲道理没有人听得进,打几下就听得进了”)。
像东南亚大多数国家一样,新加坡的法律对毒品的打击力度非常大,但大概真正把这些法律贯彻施行了的也只有新加坡而已。早些年来新加坡的人往往都会被人提醒,千万不要在机场帮别人提行李,因为一旦行李里被发现有毒品,那谁提着就抓谁,不管这行李是不是你的。近几年好像没人再提及此事,大约是现在的毒贩不再傻不楞登地往机场的网里钻了(电影《门徒》里面古天乐在新加坡机场被抓那一段,我认为纯粹是给新加坡警察做广告的…)。不过“在谁手里就是谁的”这一条还是没变(泰国、马来西亚等也是遵循这个条例的),别管法西斯不法西斯,总之是“有杀错、没放过”。只要可卡因、海洛因之类的“硬”毒品持有量到了标准(不知道标准是多少,总之是很少很少),没有二话都是死刑,而且是绞刑(新加坡没有枪毙、打毒针、坐电椅这些,不知道是不是因为绞刑可以落个囫囵尸首,比较符合各宗教的习惯)。前几年有一个影响很大的案子,一群金融高管之类的“精英分子”聚会吸毒被一窝儿端了,按照现场从每个人身上搜出来的毒品分量量刑,主人家的最倒霉,因为所有散落现场的全算他的。其中有好几个是外国人,什么国际特赦组织之类的发动了很多请愿甚至示威都没用,够数了的一律排排站上绞架。逃脱死刑的除了几个在案子审理期间弃保潜逃的(这同时也促成新加坡通过更严格的保释条例,所有有可能被判死刑的,哪怕身患绝症、脑瘫脑残也不能保释),就只有一个申请把从他身上搜到的毒品重新秤量,发现比规定的死刑标准少了10毫克,改判了鞭刑加坐牢。
另外,在新加坡负责的缉毒的中央指挥几个时与警察部队同级(同属于内政部)的中央肃毒局,包括整个警察部队在内的其他内政团队都要服从其指挥、配合其工作,一方面显示出新加坡打击毒品的决心,另一方面也是防止其他内政团队的不良成员监守自盗。
在新加坡拥有攻击性武器都要申请执照,火枪之类的管制更是严厉,连从国外买把仿真枪给小孩当玩具,海关发现了都要没收。法律上来说,你带把菜刀上街,都必须要有商家出世的购买收据证明你是刚买了拿回家的。以前横行东南亚的私会党(类似于香港的黑社会团体)爱用的巴冷刀(一种长型砍刀)更是警察重点“关注”的对象,据说唯一可以随便拿着趴趴走的只有瑞士小刀…发生在我身上的两个例子:一次是从日本买了一对玩具日本刀,为了带进新加坡还要特地量刀刃部分开刃的长度有没有超过规定;另一个是去学射箭,买了弓箭之后被告知必须每年交30多块加入射箭俱乐部,拥有合法的会员资格才能拥有这些装备,拎着在路上走也要随身带会员证以防警察查验。以前读书的时候美国老师说美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拥有武器的权利是为了在政府的统治残暴不仁时,人民有武器可以反抗,但我觉得如果真的有秦始皇,人民揭竿都可以起义,平时那些“杀人的小机器”太容易获得,只会让一些不该拥有它们的人用在错误的目的上。
鞭刑一直是其他国家对新加坡很感兴趣的一个议题。其实马来西亚现在也保有鞭刑,只是不像新加坡执行得这么广泛(马来西亚经常可以“以罚代法”,新加坡则是“法完再罚”)。在这里澄清一下关于鞭刑的一些普遍误会:
(大过年的写这些是不是不大合适啊…不过也实在是这个系列太久没更新了…下一节说点不那么血腥的“刑”,不过其实跟普罗大众的生活反而关系更紧密。今晚坐火车去凤凰玩,要停博几天。)
正文说了很多关于鞭刑的事情。对于鞭刑究竟应不应该使用、何时使用,所谓的“西方人权组织”与东南亚各国政府的立场大概是永远不可能一致的。这几天在报纸上看到两则与鞭刑有关的新闻,觉得很能说明问题。
一则是汶莱政府反驳西方人权组织对于它对非法劳工施以鞭刑的指责。它的理由是,东南亚其他一些国家也有类似的法规,当然就包括了新加坡和马来西亚。这种“人家有,我也可以有”的理由,实在是有点欠缺说服力。非法入境、逾期逗留这样的罪名,是不是“值得”打鞭,一直是很有争议性的。我本人就不赞成 -- 如果非法入境者犯有其他严重罪行如贩毒、抢劫、贩卖人口等等,应该用这些罪名来处以鞭刑,而不是一抓到一个入境准证过期的就鞭。有些人仅仅只是忘了,迟了几天去移民局更新自己的签证,如果这样就要打鞭,岂不是太冤了?
另一则是新加坡本地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一名刚刚刑满释放不久的抢劫、强奸惯犯,又被控15项抢劫、强奸和伤害罪,被判了42年徒刑和24鞭,刷新了我记忆中新加坡鞭刑的新“纪录”。此人过去20年中3次入狱,加起来也不知被打了多少鞭,但每次一放出来几个星期就又再次犯案,所以刑期也越来越长,鞭数也越来越多。这种人要搁在西方,一定早有人权团体跳出来为他辩解,说他极有可能有什么精神上的疾病,所以才会一再犯案。但诸位认为,到底是应该让他继续留在“外面”成为一个定时炸弹呢,还是应该把他永远地与社会隔离呢?(此人已经48岁,42年徒刑,应该会老死狱中了)
另外,新加坡的法院对每起案件都有结案判词,概括案件的性质、量刑时的考虑等。不同于中国的法院永远只用“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这样的套话,新加坡法院的判词是由法官精心撰写,因为其中的每个字将来都可能成为其他类似案件的下判依据(新加坡的法律系统是“法规 + 习惯”的综合体)。比如上面提到的这起案件,法官的判词中有一句相当经典:
To him, freedom is just the pass to Rob, Rape and Ruin innocent women. (大意)
一针见血,还合辙押韵,中国的法官们应该好好学习一下。
还有一则新闻,也跟法律有点关系。印尼政府最近宣布加大对一夫多妻制的限制,规定男子如果要娶妾,必须要得到正妻和其他已娶的小妾的书面同意,并且能够证明自己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养活所有的妻妾及她们所生的孩子。虽然新加坡也有大量的回教徒,但并不实行回教法,也不允许一夫多妻。所以在新加坡同时拥有超过一个妻子是重婚罪,而且除了正式注册的妻子以外的妻妾,其婚姻关系也不受法律保护,这与早年间有些猎奇者宣称的“新加坡人可以娶四个老婆”是完全相悖的,那是很多很多年前殖民地时代的老皇历了...
(解释一下回教法中关于一夫多妻的规定:东南亚执行回教法的国家如汶莱和印尼,都规定一个男子同时最多可以有四个妻妾,但娶每个小妾都必须得到其他已娶的妻妾的同意。不过这一条约束力不大,因为一旦哪个妻妾不同意,丈夫可以轻而易举地与她离婚,反而又可以多娶一个了…比如汶莱苏丹在娶现任的侧妃之前,就休掉了上一个侧妃,尽管她也为他生了好几个儿女…)
(关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内容,是想起来什么就补什么,所以将来可能还有补二、补三…)
很多人都评价李光耀的治国方针是“家长式”的,也就是政府包头包尾什么都要管。虽然新加坡一向标榜中国的儒家文化,但怎么看都还是比较倾向于法家。从独立之初的“乱世用重典”,到现在的“fine city”,都充满了浓郁的法家文化。
新加坡刚刚独立的时候,可谓集内忧外患于一身:外有前宗主国与周围的强邻虎视眈眈,内有各种种族与政治势力随时打算夺权。当时除了沿用殖民地时代的一系列民事与刑事法律之外,还特别强化了二战后制定的《内安法》,专门对付所谓的“分离势力”。《内安法》早期主要针对共产党,后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而逐渐松弛,“911”以后又开始被强调,用于反恐。在内安法下,内安部的权力极大,几乎可以无证据、无限期地拘留任何“可疑分子”。内安部多年来的主要“战绩”包括:逮捕和拘留了马来亚共产党(简称“马共”)在新加坡的各主要领导者直至90年代初才释放;成功解决了70年代的日本“赤军”劫机事件(当时的内安部长就是现在的总统纳丹);成功粉碎了“911”之后“回教祈祷团”(简称“回祈团”,英文缩写“JI”,是一个受基地组织领导的东南亚恐怖组织,曾经策划了印尼巴厘岛大爆炸)试图攻击新加坡的多个目标的阴谋。
而新加坡之所以被西方人戏称为“fine city”,则是因为新加坡对于很多“小事”都课以高额罚金(英文即为fine),公共场所如地铁站、购物中心、主要建筑物都张贴着很多类似于下面这样的标示:
上面列出了在这些地点如果有以下这些行为将会罚款若干之类的。有人收集了十几个这样的比较有代表性的标示,印在文化衫上卖给外国人当旅游纪念品,非常热销,成为新加坡的“招牌”手信。
除了中国人常常引用的吐痰、乱丢垃圾等会被“fine”之外,西方人最反对的是“宠物不得入内”这一条。在新加坡,除了注明“可以携带宠物入内”的极少数餐馆之类的地方以外,宠物是不能带入任何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巴士、地铁等)的,就算要坐出租车,司机也有权因为你带了宠物而拒载。这对于一向把宠物尤其是狗视为家庭一分子的西方人来说,简直就是罪大恶极。不过我倒是举双手双脚赞成:宠物的叫声、大小便、身上的气味以及脱落的毛发,的确会给同处于公共场所的其他人带来不便。
还有一个很有新加坡特色的fine,“禁止带榴莲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像我一样讨厌榴莲的气味的人(据我对身边朋友调查得来的统计数字,这种人占了正常人的起码一半)应该会很感激,因为新加坡绝大部分公共交通工具都是带空调的,榴莲一旦上了车,那味道简直是绕梁三日…
上面这些罚款的数额,大多在500到1000新元之间,而且执行力度相当大,几乎毫无通融余地,大概唯一的例外是“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饮食”这一条。按照法律规定,在地铁、巴士上以及地铁站和巴士转换站内饮食都是违法的,但大家赶时间的话,时不时也会有人偷喝一两口水、咬一口汉堡之类的,只要不太过分,工作人员通常只是劝阻、警告一下,但最近有人拍到一些中学生在地铁车厢里席地“野餐”的镜头放上网,引起当局重视,估计又要“严打”一阵了。
(最近都在写凤凰游记和一些影评,太久没写这个题目,手都有些生了。下一节继续介绍新加坡的一些日常生活中的“刑”。)
新加坡另一个让很多中国人“不习惯”的地方是,从你踏上这片国土的那一刻开始,过烟瘾变成了一件非常困难的事。
新加坡大力禁烟的理由很简单:新加坡本身并没有烟草工业,“享受”不到由此而产生的巨额利税,反而要为每年因为吸烟而患上肺癌等致命疾病的国民医保“买单”,换了哪个政府都不愿意这么干。自从李显龙当上总理,新加坡禁烟的力度就越来越大,反映出他把新加坡建设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无烟国”的理想是“来真的”,所以最近烟民们在新加坡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了。
主要的禁烟措施包括:
最后总结一下新加坡对于“刑”的理念,基本上可以用“胡萝卜+大棒+圈圈”来概括。对于遵纪守法的良好市民,可以得到各种形式的利益,比如更清洁的环境,更清新的空气,更有秩序的生活等等;对于存心违法的“刁民”,从罚款、坐牢、鞭刑直至绞刑架,任君选择;对于一些暂时不能或者根本不能完全取缔的行为,给你划出极为细致的圈圈,你可以在这圈圈里面呆着,就是跳不出去。比如说乱丢垃圾这件事,被抓到了是一定要罚款的,屡教不改、态度恶劣是要打鞭的,但垃圾往哪里扔呢?别着急,政府早就在你周围放置了大量的垃圾桶,从巴士站到大排档到菜市场,建筑物内更是“三步一岗、五步一哨”(地铁站内除外,因为怕被恐怖分子放炸弹),这么多的“圈圈”,就不信你一个也不中!
(“刑”应该算是结束了。下一章是最后一章“工”,然后就要休息一段时间了。)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法律,除了“刑法”之外,其实跟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关系最密切的,还是所谓“民法”。生意纠纷、与人口角、笔墨官司这些,都有可能落到民事诉讼的下场。
最近某世界级的大公司深陷“破产保护”的传闻,在新加坡则是“破产”有之,“保护”则无。
在新加坡,一旦一个人被法庭宣判为破产,就会列入所谓的“穷籍”,不准随便出国(怕你潜逃),不准购买高档消费品,赚到的钱要经过受委托的监理人(或委员会)批准其用途,不能进行高风险投资,不能申请个人贷款,连信用卡、出租车这些现代社会的必备品也不能使用。总之,一入穷籍,生活处处掣肘,必须要想办法尽快还清债务摆脱这一尴尬身份,而不像某些美国公司,在“破产保护”的大伞下呆得简直乐不思蜀。
新加坡这些年被判破产的人中最出名的两个,一个是电视艺人郑秀珍(她也演过一些中港台的电视剧,有些人看到她可能会觉得面熟),炒股票炒焦了而破产(目前已脱离穷籍);另一个则是反对党的代表人物拉惹勒南,由于被李光耀父子多次起诉其诽谤,而被课以巨额罚金而破产(讽刺的事,他原本是李光耀在争取新加坡独立时的亲密战友和早期政府内的部长,去年在脱离穷籍后不久去世)。
今天的报纸又大幅报道了一个新的破产名人--前歌手黄湘怡,因为在台湾与连锁巧克力店的特许经营权发生纠纷,欠了二十几万新元,被对方入禀法院并成功申请她破产。(现在她自己另起炉灶开的巧克力店其实已经违反了合约,但仍然在台湾自顾自地做生意...)
另一个最近几年制定的新法律叫“煽动法令”,主要用来制裁那些散布不利于种族、宗教和谐的言论、物品等行为。2005年有一起,两个大学生在论坛上发帖子、写博文,其中有一些对回教徒进行人身攻击的词句,结果一个被判坐牢一个月,另一个大概家里比较有钱,交了最高的5000新元罚金,只坐了一天牢。这个星期又有一起,一对基督徒夫妇从国外邮购一些赞美基督教、贬低回教的漫画书,寄给一些素不相识的回教徒(估计他们是从电话黄页上找到这些名字一看就知道是回教徒的人的),试图劝说他们改宗,被法庭判定为“煽动宗教矛盾”,而且两人在庭上拒不认罪且态度恶劣,一般估计极有可能被判处最高的3年徒刑。
两起事件虽然看起来都是回教徒“获胜”,但其实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新加坡的一部分“精英”人士实际上具有何等严重的歧视思想。
另外,潜逃了一年多的“逃马”(“基地组织”在东南亚的下层组织“回教祈祷团”的重要领导人物Mas Selamat,去年2月居然从新加坡的看守所逃出,全国大搜了几天也没有找到)终于在马来西亚落网。虽然马来西亚以他对马来西亚的安全构成威胁为由,声明起码要扣押他两年,但新加坡已经开始在讨论将来把他引渡回来之后应该如何加强防范的问题了。这件事相当于另一种当头棒喝,把“国际特赦组织”、“人权组织”之类的声音彻底地打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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